绍兴市越城区DHP-01单元B-02-44地块(除船厂外)土壤污染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公示
关于绍兴市越城区DHP-01单元B-02-44地块(除船厂外)土壤污染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公示
绍兴市越城区DHP-01单元B-02-44地块(除船厂外)位于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东湖街道东湖路与柳桥路交叉口东北侧,总面积约为46175.65平方米(约69.26亩),本地块用地规划为城镇住宅用地(0701)。根据前期调查评估结果,本地块需要进行土壤修复工作。受绍兴市越城区东湖街道办事处委托,我单位对该地块污染修复工程施工效果进行总体评估。现将《绍兴市越城区DHP-01单元B-02-44地块(除船厂外)土壤污染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进行信息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一、项目概况
报告名称:《绍兴市越城区DHP-01单元B-02-44地块(除船厂外)土壤污染修复效果评估报告》
项目位置: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东湖街道东湖路与柳桥路交叉口东北侧,地块东至湖滨路,南至柳桥路和原松陵造船厂,西至东湖路,北至规划道路。
业主单位:绍兴市越城区东湖街道办事处
施工单位:浙江惠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浙江君泰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效果评估单位:浙江益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效果评估检测单位:杭州中一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
绍兴市质量控制单位:浙江土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污染土砖窑协同处置单位:诸暨市威妮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地块概况:地块内历史上为绍兴市邦丁服饰有限公司、凯迪服饰有限公司、新华居民区、农田;现状为拆迁后的空地及农田。
二、调查结论
我单位对绍兴市越城区DHP-01单元B-02-44地块(除船厂外)土壤污染修复项目施工效果进行总体评估。我单位组织相关专家在现场踏勘、收集调查相关资料等基础上,根据相关文件审核、现场勘察及采样检测结果,得到以下结果:
(一)修复工程实施规范性
本项目修复施工过程中不涉及《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浙环发〔2021〕21号)中的重大工程变更情况。验收所需资料提供齐全,提供的验收资料及基坑开挖清理工程实施过程规范,总体符合污染场地修复的相关文件要求。
(二)修复目标达标性
本项目工程基坑开挖位置、拐点及深度与方案设计基本一致。污染土实际总开挖面积2672.38m2,方案设计开挖面积为2599.28m2,实际开挖污染土总面积比方案设计大73.1m2。实际开挖总修复土方量为1983.83m3,方案设计总污染土方量为1816.45m3,实际开挖土方量比方案设计大了167.38m3,说明本项目基坑实际开挖工程量满足方案设计要求。
砖窑协同处置单位有相应接收处置资质,共接收污染土64车次2135.955吨(含废水池沉淀土壤约0.46吨)。砖窑污染土接收量及建渣产生量与实际开挖方量(1983.83m3)的比值为1.45,其在本地块土壤容重范围内,表明本项目实际开挖方量与接收单位的接收量能够达到土方平衡。
经采样检测,本项目基坑开挖完成后,坑底、侧壁、净土以及潜在二次污染区土壤中各指标(砷、铅、苯并[a]芘、二苯并[a,h]蒽)的浓度均小于修复目标值,表明地块内污染土壤修复达到了设计要求,且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对潜在二次污染区土壤造成二次污染。
砖窑协同处置单位完成了本项目全部污染土壤的处置,且在处置过程中落实了二次污染防范措施,烧制的成品砖能够满足安全使用的要求。
因此,本地块开挖工程量满足要求,基坑、净土及二次污染区检测合格,污染土壤全部处置完成,达到了修复目标要求。
(三)对照规划用途,地块可安全利用性
根据《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浙环发〔2021〕21号),本地块修复工程达到修复目标要求,地块规划为城镇住宅用地(0701),可达到该用地的安全利用要求。
(四)修复过程中二次污染防控有效性
基坑实际施工过程基本落实了方案设计要求的基坑施工相关的环保治理设施和措施,没有造成二次污染,达到了方案设计的效果;砖窑协同处置过程中落实了二次污染防范措施,烧制的成品砖能够满足安全使用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