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三牛皮塑-钢轧厂退役场地环境初步调查报告公示

2024-08-23 11:05:03 王婷婷

绍兴三牛皮塑-钢轧厂退役场地环境初步调查报告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4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64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为了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绍兴三牛皮塑-钢轧厂退役场地项目地块需开展污染排查等工作。

浙江益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于201931157日组织技术人员对该场地进行了初步调查及采样分析工作,并在此基础上编制了《绍兴三牛皮塑-钢轧厂退役场地环境初步调查报告》。

根据第一阶段的场地环境基础信息调查及第二阶段现场环境样品采样分析,得出本地块环境状况结论如下:

1)第一阶段场地环境基础信息调查,通过现场踏勘,地块在2002年以前存在过绍兴县轧钢厂(1987-1997)、宏桥木艺厂(1991-1993)、江桥福利厂(1984-2002),绍兴柯桥三牛皮有限公司于2002年成立,并于2017年从本厂区搬离,2018年地块内厂区已被推平。

2)第二阶段的场地环境调查取样分析,根据分析测试结果表明:

根据该场地土壤第三方实验室检测分析报告,场地内土壤样品检测结果均未超过本项目所用标准(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和DB33/T 892-2013住宅及公共用地筛选值中的较严格者)。

根据该场地地下水检测分析报告,GW1-GW3高锰酸盐指数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类标准,GWB背景点高锰酸盐指数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类标准但未超过类水标准,GW2GW3GWB氨氮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类水标准,但未超过类水标准限值,GW2镍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类水标准,但未超过类水标准限值。根据检测结果可得出,受其周边环境背景本底值影响(其环境本底值中高锰酸盐指数,氨氮含量较高),该地块内地下水监测点位高锰酸盐指数,氨氮,镍含量偏高,因此该地块地下水污染风险基本可控。

综上分析,本次环境调查结果表明该地块环境质量能够满足第一类用地标准的使用要求,经确认本次调查无需再进行详细调查及采样分析工作,可结束本地块场地环境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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